我國首個個人破產制度地方立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日前正式對外公布全文,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擬對個人破產申請人進行嚴格的權利限制,買房、買車、住三星級以上賓館等等都在禁止之列。
個人破產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告破產,將其剩余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同時,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債務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條例》規定,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在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且因正常生產經營、合理生活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才可以依照本《條例》清理債務。個人破產法的要義是保護具有良好信用的市場經營主體,讓他們失敗后可以卸下包袱重新起飛。但對于那些惡意逃債的“老賴”,《條例》則設置了重重關卡。《條例》擬設置3年的免責考察期,即: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3年后,破產人才可以申請免責。
《條例》還規定,轉移財產、欺詐行為將終身追責,只要查出來,法院可以隨時撤銷免責裁定。
對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進行權利限制是國際通行的慣例,《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主要從限制高消費行為和限制職業資格兩個方面,對債務人做出限定。《條例》規定,債務人3年內不得有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場所進行消費,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一系列消費行為。還規定,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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