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龍網北京6月26日訊 近日,深交所網站公布了關于對廣東東方鋯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方鋯業”)的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18】第 104 號)。
監管函顯示,2017 年 10 月 31 日,東方鋯業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全文》,預計 2017 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 2,500 萬元至 3,800 萬元。2018 年 2 月 28 日,東方鋯業披露《2017年度業績快報》,預計 2017 年度的凈利潤為 3,813.92 萬元。4 月 27日,東方鋯業披露《2017 年度報告》,2017 年度實際經審計的凈利潤為-3,931.30 萬元。東方鋯業業績預告、業績快報披露的預計 2017 年凈利潤與 2017 年度實際經審計的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東方鋯業未能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深交所指出,東方鋯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第 2.1 條、第 2.5 條、第 11.3.3 條、第 11.3.7 條的規定。東方鋯業董事長吳錦鵬、董事兼總經理江春、財務總監陳志斌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第 2.2條和第 3.1.5 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對此,深交所要求東方鋯業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在 2018 年 6 月29 日前提出整改措施并對外披露,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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