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耿萬喜詐騙再審一案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耿萬喜無罪。據悉,該案是第三巡回法庭自成立以來,再審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審案件。
1986年6月25日,江蘇濱海縣檢察院向濱海縣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耿萬喜犯詐騙罪。1986年10月7日,濱海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萬喜以代購橘子罐頭為由,先后兩次將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3萬元騙到四川江津縣果品公司,作為自己販賣橘子的資金,使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損失。經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份追回贓款。據此,對耿萬喜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宣判后,耿萬喜不服,提出上訴。江蘇鹽城中級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耿萬喜不服,提出申訴。最高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再審決定,指令江蘇省高級法院再審。江蘇高院經再審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耿萬喜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18年1月26日,最高法院經審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提審本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再審中,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及其辯護人認為其不構成詐騙罪,原審判決錯誤,應改判無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耿萬喜沒有實施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行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事后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未給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經濟合同糾紛調解結案后再追究刑事責任不妥,原審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最高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在代表其單位為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代購橘子罐頭中,確有夸大履約能力、擅自將貨款挪作他用的過錯。但是,耿萬喜并未實施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亦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約能力,也為履行合同作出了努力,且案涉款項已于案發前返還,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經濟損失。原審認定被告人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本案原審于上世紀80年代,歷經4級法院審理,最高法院曾經指令下級法院再審。下級法院再審維持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設立第三巡回法庭,原審被告人再次向第三巡回法庭申訴。本案的再審開庭和當庭宣判,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事實負責、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法治精神,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實事求是、依法糾錯的堅定決心,展現了最高法院設立巡回法庭、維護法治統一、就地化解糾紛的司法改革成果,是人民法院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界限,依法保護產權的典型案例。(記者 李萬祥 通訊員 張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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