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再次修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市場期盼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也首度出現。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面向全社會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今年8月15日。按照征求意見稿,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其他個人保險代理人組成團隊,接受團隊的組織管理的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不依托任何團隊的個人保險代理人,只限于通過一家機構進行執業登記,其不能代理多家公司產品。
從此次征求意見稿來看,保險代理人十大行為被列入“負面清單”,一是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是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是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四是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五是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六是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七是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八是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九是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十是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要求,保險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險公司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合同約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保險代理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不得以虛假廣告、虛假宣傳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保險代理人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保險代理人不得將保險傭金從代收的保險費中直接扣除。保險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違反規定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等。
關鍵詞:
保險代理人
獨立
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