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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簡介】
客戶W女士在2016年為孩子購買了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和醫療保險產品。2021年4月,W女士的孩子因疾病于當地醫院住院花費4萬余元,出院后其向保險公司報案申請理賠住院費用,保險公司經過核實,客戶于2021年3月辦理重疾險復效手續,未辦理新增附加醫療險,醫療險已經失效,無法辦理理賠。
二、【案例分析】
經調查了解,W女士在2016年為孩子購買了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和醫療保險產品,但2020年沒有按期交納當年保險費。在60天的寬限期內,保險公司多次短信提醒W女士按時交費,業務人員也電話通知W女士,告知保單失效將會失去保障,W女士始終未按期交費。寬限期過后,W女士的保險合同中止。2021年3月W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保單復效,但只申請了保險合同中的重大疾病險復效,未新增醫療險,因此醫療險于2020年10月到期終止。由于醫療保險責任終止,故2021年4月W女士孩子產生的住院費用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從法律上的規定可以看出:交納保險費是投保人應盡的義務。
三、【風險提示】
保險是為我們轉移風險的工具,但前提需要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確保合同有效,才能享受到保險的保障作用。同時提示消費者:
1.投保人的聯系方式一旦有變更,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這樣可以保證保險公司后續的服務。
2.關注好60天的寬限期。即便忘記交納保險費,也不要錯過保險公司60天的寬限期限,只要在60天內及時交費,保險合同可以繼續有效。
3.復效時不要遺漏應復效險種。如果保單失去效力,在辦理復效時,務必要認真查看自己所購買的險種類型,想要復效的險種及應交納保費金額,切勿遺漏險種,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關鍵詞:
以案說險(第十期)丨未按時交納保險費的后果您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