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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印發《濟南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標準》(以下簡稱《補償標準》),明確原用途評估收回補償和綜合測算兩種收回補償方式。新標準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補償標準》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方式、補償計算方法、特殊情況收回要求、獎勵標準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和明確,對進一步提高濟南市土地儲備管理規范化、透明化水平提供了政策依據。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方式方面,在收回工業、倉儲用地時,可根據土地儲備部門與土地使用權人具體協商確定;收回其他用途的土地,采用原用途評估收回補償方式。
在收回補償計算方法方面,《補償標準》科學且創新地提出綜合測算收回補償方式計算方法。綜合測算收回補償為土地補償與建(構)筑物及附屬物重置成新評估價格之和,且土地補償不得高于土地補償最高封頂價格。分別就收回位于《濟南市中心城區國有工業用地區片基準地價表》中“Ⅰ、Ⅱ級范圍內的工業、倉儲用地”,“Ⅲ、Ⅳ級范圍內的工業、倉儲用地”,“Ⅴ、Ⅵ、Ⅶ級范圍內的工業、倉儲用地”不同情形下,分別相對應于不同的土地補償計算公式,更便于實務工作操作,同時對土地使用者權益實現最大程度的保護,體現了對公民合法權利的最大限度保護。
《補償標準》同時明確了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遇到特殊情況的辦理意見及獎勵標準等規定。被收回土地使用權人按照通知或者合同約定移交土地的,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總價基礎上給予適當獎勵。對被收回土地使用權人的總獎勵額度不超過500萬元(含)。
《補償標準》的實施是加強濟南土地儲備市級統籌,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該標準的頒布實施將有效盤活國有建設用地存量資源,增強對國有建設用地儲備和供給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濟南時報·新黃河 記者:羅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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