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提起的張某、朱某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
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張某、朱某在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雇用他人在鄞州區塘溪鎮鄒溪村橫嶺山鐵砂嶺山地,使用機械非法采礦。其中非法開采的1.8萬余噸塘渣銷售給盧某、劉某,非法開采的2000余噸塘渣被張某用于修整其農莊內道路。
因山地被大面積機械化開采,植被被破壞,坡面基本裸露,巖石破碎,山體存在崩塌的地質災害隱患。經浙江省工程勘察院鑒定,采挖區生態(地質)環境治理所需費用51.4萬余元。
鄞州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張某、朱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相關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仍擅自采礦,情節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兩人非法采礦的礦產數量、價值巨大,造成國家礦產資源損失和生態環境破壞,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遂在辦理刑事案件同時,一并向法院提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張某、朱某刑事責任,并判令兩人共同支付橫嶺山采挖區受損山體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費用51.4萬余元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編制費用8萬元。
庭審中,鄞州區檢察院指派兩個檢察官辦案組,分別以公訴人和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職責,分別針對起訴內容進行了舉證、示證,釋法說理。被告人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生態資源造成了損害,當庭表示對起訴書指控事實沒有異議。
鄞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朱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對本案進行了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追繳非法所得2萬元,沒收作案工具;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追繳非法所得2萬元,沒收作案工具。兩人共同支付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費用等共計59.4萬余元。(記者 蔡俊杰 通訊員 蔣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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