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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陽市房產局聯合發改、公安、市場監督、金融發展、行政執法、網信辦、銀保監局八家單位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住房租賃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的若干規定》。
針對住房租賃市場交易行為、住房租金監管問題制定16條具體措施。
該規定由沈陽市房產局聯合發改、公安、市場監督、金融發展、行政執法、網信辦、銀保監局八家單位聯合印發。
找到真實可靠房源,租下稱心房子是承租人最為關心的方面。為此《規定》要求,一是加強房源真實性管理,明確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以及從業人員對發布房源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對通過網絡信息平臺發布的房源信息,加強動態監管,進行及時的維護、合并展示。同時,沈陽市房產部門將逐步推行房源核驗碼,通過沈陽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對各類市場主體發布的房源進行真實性核驗,做到“一房一碼”,規范房源信息發布。二是規范租賃經營收費。要求經營主體明碼標價,經紀機構不得賺取租金差價,收取續約合同傭金;住房租賃企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出現拖欠房屋業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或克扣押金等行為。目前,沈陽市房產部門還按季度通過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對三環內70個區域、360個小區發布住房租金參考價,供承租人比對參考。
加強租賃房屋的安全管理也是《規定》的重要要求之一,出租人用于租賃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要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對于集中出租住房達到10間以上或者居住人數達到15人以上的,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疏散通道。同時明確,要合理使用租賃住房,應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元,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6平方米,單個房間不得超過2人,不得改變房屋原有結構進行隔斷或變相隔斷。
在對市場主體的管理方面,沈陽要求將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臺,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均納入管理,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并在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推送開業信息或辦理備案。對住房租賃企業進行租賃資金監管的同時,金融機構嚴格管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與房產部門共同加強對“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為企業的監管。還將建立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體系,對住房租賃企業分級分類管理,并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住房租賃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遼沈晚報記者 張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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