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西方其他國家不同的是,我國并不存在繼承稅的提法。因為,我國的遺產稅制與國外相比存在著很大差異。父母遺留的財產有多多大,孩子可以繼承多大。如果孩子繼承了父母的財產,那么,他就是一個擁有巨額財富的人,而非僅僅是一個普通老百姓。也正因為如此,有些富豪家族往往會有兄弟姐妹反目成仇爭家產。
而對我國一般家庭而言,繼承權的爭奪焦點主要集中于房產。隨著我國經濟水平不斷提高,很多年輕人都想把自己的財產交給兒女,但由于我國法律規定的不夠完善,很多年輕人都不知道該如何行使繼承權。國家還將繼承權定義得更清晰,以更好的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展,人們不要再去爭奪“繼承權”!從明年起,家長住房將統一按照“新規”辦理。
一、社會上存在著繼承權之爭
(相關資料圖)
大家知道,如今對廣大年輕人而言,購房是件苦事。買房的時候,很多人會選擇貸款買房。如果你自己有錢,那你就能避免房貸的壓力了。因為現在很多年輕人在購房之前都已經有了一套住房,這也是他們對房子最基本的要求之一。但是買房后的物質生活質量肯定大大降低。所以,為了能夠更好地居住和享受美好的環境,人們不得不考慮是否要買房。但沒有買房就又影響了生活的進展。
無奈之余,人們也只有頂天立地買一套房子了。買房是為了滿足生活需要和改善居住環境而進行的投資行為,但買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付出很多努力。無論有錢無財,最終還是會走這條路。房子,作為一種財產,已經成為每個家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了。房子對我們而言并不只是單純的住所,它還是家庭資產中的一環。如果父母在房產上有問題的話,那么子女的生活就會受到嚴重影響,甚至可能導致家庭破裂。所以,廣大孩子都很掛念父母的財產。
如果家里有獨生子女的話,房產繼承時自然無話可說。在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對于房產繼承一般都采取了先分割后居住的方式進行。但是家里有幾個孩子的情況下,父母只繼承了一套財產。那這就需要對遺產進行合理的劃分和分割。然后在資產分配過程當中,產生了相應的沖突,甚至有可能使親生兄弟姐妹翻臉。
總之,根據以往經驗,因為我們對繼承權這一問題沒有明確的定義,因此在遺產繼承這一具體程序上,出現了種種問題與沖突。例如,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繼承人與法定代理人之間,以及繼承人與第三人之間,等等,都會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沖突。國家相關部門還對繼承權作了較為細致的規定,以進一步化解上述問題、更好地增進社會和諧、避免沖突。那么,我國現行法律是如何對遺產繼承人作出規定的呢?在這里,大家來了解一下具體內容。
二、在繼承權方面出現了新的條款
按照民法典有關規定,我們更是建議老年人盡快立遺囑。因為在遺囑中,如果是以遺囑形式對財產進行分割的話,那么就需要考慮到遺囑人的利益和遺產分配等多方面因素,所以對于老年人而言,立遺囑是一項重要任務。也許有長輩認為此事很晦氣,但是客觀地說,盡早立遺囑往往能避免百年后孩子因為繼承問題反目成仇。
為確保遺囑公平公正,立遺囑時老人須由兩位公證人見證。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的不斷加深,傳統的遺囑方式受到了一定沖擊。有關遺囑的格式也已經不局限于以往紙筆文字。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電子遺囑這種新型方式來代替傳統的手寫遺囑。鑒于一些老人文化水平較低,會因年老已無寫字之能,故新規定中視頻遺囑,錄音遺囑,打印遺囑等均有法律效應。
第二項新條款是兒童在繼承其父母財產時平等享有繼承權。也就是說,如果是自己的孩子繼承父母的財產,就可以獲得與父親一樣的權利和待遇。以往許多家庭存在著重男輕女思想,從而主張把家庭資產全部交給兒子。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很多人把自己所有的錢全部投入到了教育孩子上,使得孩子們成為一個沒有經濟能力的人。不過,按照新法律法規,兒子和女兒均平等地擁有父母遺產繼承權。在法律上,繼承的對象是父母所有的財產,包括現金,實物以及其他財產權利和利益。繼承過程沒有男女老幼之別。
第三項新條款是老人可把財產轉讓給其他人而不必由直系親屬。如果老人想要將自己的財產繼承給其他直系親屬,需要先征得被繼承人同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欲將其財產傳給非直系親屬第三人,則需要訂立相應遺囑,其格式并無限制,但是必須至少有兩個公證人見證。對于老人來說,如果想將自己的財產轉給他的直系親屬,首先需要將自己的財產交給直系親屬。無遺囑時,法院將按繼承法有關規定由老人直系親屬分得其遺產。
三、這兩種類型的房屋是無法傳承的
第一類住房是國家給的福利住房,俗稱公租房。這部分房屋主要是由政府提供租金補貼,并且按照一定比例向低收入家庭和困難群體傾斜的公共租賃房,其產權為國家所有。就實質而言,這類房屋是為了出租而出租,居住于此的房主對房產沒有所有權。因為這些房子屬于政府所有,所以這些房子的主人只能擁有使用權。所以這些住房不具備傳給孩子們的條件。
第二類住房是依法建立居住權的住房,在部分再婚家庭中較為普遍。因為他們大多是自己出資購買了一套住房,而這套房就是再婚后的房子,也稱為遺產房屋。屋主死后,應由其子女承繼該房。由于房子所有權屬于子女所有,所以房主只能對另一半負責。但是鑒于另一半還活著,為了更好地照料另一半晚年,業主可于死亡前向相關部門提出居住權。
等到屋主過世后,另一半還能安心地生活在家中。房子是他們共同擁有的財產,但在他們去世后,房子的所有權就不再屬于另一方了。直至另一半死亡后,房屋居住權才能解除,進入子女繼承階段。如果這最后一個環節是在父母死亡以后進行的,那么就有可能出現直系親屬之間的繼承糾紛了。居住權未解除前,直系親屬均無繼承權,房屋自身無法被取走。
結論
總體上看,經有關部門調整后,繼承法有關條款更加清晰準確。其中,就包括對遺產范圍以及繼承人資格等方面都進行了明確界定。認為在這一條款下,今后還有有關繼承權問題會得到較好的解決。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與進步,人們對于財產的要求已經不再是僅僅滿足于擁有自己房屋所帶來的物質利益上了,而是更加注重精神上的需求。繼承房產時的沖突也就少了。
關鍵詞: